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以来,新疆昌吉州市场监管系统按照“铁拳”行动安排部署,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为有力保障春节期间市场竞争有序、繁荣稳定,有效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全州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五起民生领域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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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昌吉市郑记金麦尔食品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2年5月12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郑记金麦尔食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食品厂当日生产的552袋牛肉松面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3日,出厂价格1.6元/袋,货值金额883.2元,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产品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该食品厂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牛肉松面包552袋、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昌吉市顺捷天然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载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2年6月9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顺捷天然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加气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现场无法提供当天的充装记录,加气员正在为两辆超检验有效期、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载气瓶进行充装。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制度,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新疆小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8月3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新疆小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水蜜桃汁饮料”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水蜜桃汁饮料”共生产1056瓶(251ml/瓶),出厂价1.8元/瓶,货值金额1900.8元。其中销售372瓶,留样12瓶,召回672瓶,违法所得669.6元。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9.6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木垒丁叶批发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私自灌装白酒和生产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5日,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木垒丁叶批发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0年起将购进的万江红植物类露酒、万江竹植物类露酒、醉香魂白酒灌装至不同容器里,并张贴自制标签后向顾客提供,且灌装的椭圆瓦罐白酒无标签标识。截至2022年4月26日,当事人灌装醉香魂3桶(50公斤/桶)、万江红植物类露酒2桶(20公斤/桶)、万江竹植物类露酒1公斤,合计灌装191公斤。上述无标签标识万江红植物类露酒(25公斤/桶)、醉香魂白酒(50公斤/桶)货值金额6750元,灌装万江红植物类露酒、万江竹植物类露酒、醉香魂白酒货值金额9223.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无标签标识和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玛纳斯县海晨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协助申请人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案
2022年4月6日,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玛纳斯县海晨咨询服务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受玛纳斯新卓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另案处理)委托,提供虚假经营地址,协助玛纳斯新卓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经查,当事人向该公司收取代办营业执照费用1500元,租赁房屋费用3500元,违法所得共计5000元。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昌吉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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