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是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经审查的处理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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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
找法网提醒,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二、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之内。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如何交纳诉讼费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交纳诉讼费的方式:
1.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2.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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