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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购房大利好!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发布时间:2023-08-04 11:42:02   来源:腾讯网  

中新经纬8月4日电 3日夜间,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住建厅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的通知,其中明确,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来源: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网站

通知旨在全面贯彻落实“租购并举”住房政策,减轻购买住房家庭支付购房首付款压力。


(资料图片)

通知提出,一是优化住房合同备案规定。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对购房人已在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约定上述付款方式,并已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的,开发企业应予以签订合同并配合提交办理合同备案。

合同中尚未包含首付款的付款方式内容的,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可采用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

(二)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已签订合同且在合同中按上款的规定约定付款方式,并已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的购房,应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二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购房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签订合同并办理备案后,可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机构”)申请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公积金机构对购房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将从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中提取合同约定的购房首付款,并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属于预售房屋的,代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是注销合同备案的工作要求。

(一)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注销合同备案的,应于注销合同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公积金机构申请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公积金机构通知开发企业于5个工作日内,从原渠道退回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二)对注销合同备案且不按要求退回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和开发企业,公积金机构将采取法律手段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按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评级管理,将其失信行为推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是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解释。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购房提取规定,仍按原购房提取相关规定办理。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对通知内容进行了解读:

·哪种情形下,职工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家庭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省缴存职工,购买本省新建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该政策不支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拆迁安置房、自建房、外省自住住房的购房首付款。

·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时,与开发企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和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金额,并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后,与开发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开发企业配合提交办理合同备案。

在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后,职工及其配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约定的购房首付款,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约定的首付款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

·如何确定个人提取金额?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时,应确保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大于等于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部分的首付款金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大于等于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部分首付款金额的,提取金额为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部分的首付款金额;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小于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部分首付款金额的,提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提取至元位),差额部分由其配偶申请提取转至开发企业账户。

职工及其配偶的合计提取金额等于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首付款金额。

·合同备案前已自筹支付的首付款,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后,能否正常申请提取?

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足额支付首付款后,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职工仍可按原规定申请提取自筹资金部分首付款转至职工本人银行卡账户。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足额支付首付款的,不予办理自筹资金部分首付款的提取业务。(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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